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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,近日,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訴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(fā)區(qū)何偉副食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有了最終判決結果。
案情顯示,被告(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(fā)區(qū)何偉副食店)將“茅臺”相關標識安裝在其店鋪門頭及店內,將茅臺標識突出使用。因此,茅臺酒公司提請一審法院判令:一、一審被告立即拆除侵權門頭,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向一審原告賠禮道歉、消除影響;二、一審被告賠償一審原告侵權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20萬元;三、一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。
一審法院認為,被告行為侵害原告涉案注冊商標權,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000元。
對此判決結果,茅臺酒公司不服,并提出上訴。茅臺酒公司稱,一審判賠經濟損失6000元金額極低,嚴重損害上訴人合法權益。其表示,“上訴人在一審主張權利的商標有三枚,歷史悠久,且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,上訴人也榮獲無數大獎和榮譽,商標知名度極高。相關生效類案裁判判賠數額均在2.4萬元至40萬元之間,一審過低的經濟損失判賠數額令人難以理解。”
在二審中,法院認為,由于上訴人主張權利的涉案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,榮獲多項大獎,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,其潛在的市場價值巨大;此外,被訴店鋪位于高端商住、民居區(qū)域,店鋪營業(yè)面積較大,店鋪以“茅臺”系列商標標識作為促銷、宣傳、使用的標識明顯、突出,被訴侵權標識帶給被訴店鋪的市場營利能力明顯;第三,被訴店鋪對外號稱“茅臺集團”,虛夸被訴店鋪經營“茅臺酒”的經營資格和非法營利能力,主觀惡意十分明顯。
因此,根據上述案件情節(jié)及參考因素,二審法庭決定本案經濟損失按5萬元計算,由被上訴人賠償給上訴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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