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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知識產(chǎn)權(quán)擁有公司授權(quán)的情況下,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,銷售他人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。近日,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(qū)人民法院對這起非法制造、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,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被告人楊某在未取得惠普發(fā)展公司授權(quán)的情況下,向被告人王某提供某品牌硒鼓包裝盒的電子模板及樣品,委托王某經(jīng)營的個體包裝廠非法制造帶有某品牌商標標識的硒鼓包裝盒。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負責(zé)組織生產(chǎn)。楊某、王某、李某共計非法制造某品牌注冊商標標識4.3萬余件;楊某銷售偽造的某品牌注冊商標標識近8萬件,系未遂。經(jīng)鑒定,上述查扣的包裝盒、型號標、防偽標、封口標、氣泡袋、說明書均假冒某品牌注冊商標標識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楊某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;銷售他人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,均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非法制造、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;被告人王某、李某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均已構(gòu)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,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楊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系未遂,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。
綜上,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非法制造、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1萬元;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8000元;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5000元。一審宣判后,被告人楊某提出上訴。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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